前不久,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第60号公告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再次进行了修订,其中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有关小金额免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的规定。这项规定减少了“小金额进口货物”的申报流程,降低了企业的申报要求,为优惠贸易货物通关提供了便利。
01 什么是“小金额进口货物”? 其实各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“小金额”的具体数额是不同的,以中国-新西兰自贸协定为例,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时,可免于提交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。那么该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的金额即为“小金额”了。 02 “小金额”申报规定的适用范围? 从境外直接申报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“小金额”的申报规定,进出特殊监管区域(保税监管场所)的货物不适用,后者仍然需要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的规定填写报关单。 03 “小金额进口货物”申报填制规范? 有关小金额货物的申报,主要是报关单“随附单证栏”和“单证对应关系表”发生变化。具体为: · “随附单证代码栏”填写“Y” · “随附单证编号栏”填写“<优惠贸易协定代码>”和“XJE00000” · “单证对应关系表”中“报关单项号栏”填写报关单中申报享惠商品项号,“对应随附单证项号”填写与“报关单项号栏”相同序号。 举个例子: 以中国-新西兰自贸协定为例,报关单第1、3、4、5、8项为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, 注意: 不论是哪个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小金额进口货物申报,都仅填写“XJE00000”即可,并且不必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的规定,在这个号码前填写“C” (凭原产地证书申报)或“D” (凭原产地声明申报)这样的代码。 04 有关“小金额”申报需要递交的材料? 适用小金额进口货物申报规定的,可以不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,但仍需根据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、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材料。另外,部分优惠贸易协定在规范小金额进口货物时,除免除原产地证书提交义务外,也要求企业对货物原产地资格进行书面声明或提交原产地声明(根据海关要求格式,由进口企业或代理人自制)